四、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对郑XX等本案涉案人员非法取供,导致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大大折扣,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控方试图通过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汇报,证明公安机关所有的讯问都有闭路电视的监控,且派出所内没有地方能吊人,以此来证明取证过程合法。
实际上,根据证据运用规则,上述视听资料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四会市公安局取证合法。
首先,公安机关是利害关系人,其所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作为证据的效力深受质疑。
其次,在本案一审《刑事开庭笔录》中,郑XX等三名犯罪嫌疑人都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一审《刑事开庭笔录》第3页:
公诉人问郑XX:“你在派出所的供述为什么有些不是事实?”
郑XX回答:“我被逼供”。
一审《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公诉人问邝XX:“为什么不属实”
邝XX答:“我被刑讯逼供。”
公诉人问:“你有没有证据证实你被刑讯逼供?”
邝XX答:“他们吊我。”
一审《刑事开庭笔录》第13页:
公诉人问黄XX:“为什么不属实”
黄XX答:“我被刑讯逼供。”
公诉人问:“你有没有证据证实你被刑讯逼供?”
黄XX答:“我在看守所时跟看守所的医生说我被打。”
还有,在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三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供述受到刑讯逼供,时间和理由均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郑XX得不到专业辩护亦有关。
我们在二审阅卷时谅讶地发现一审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没有进行专业辩护,与郑XX被处以无期徒刑不无关系。
如在一审《刑事开庭笔录》第5页:
一审辩护人问郑XX:“你供述说前后一共送货了8次,是否属实?”
郑XX回答:“在皇岗交2000粒给‘高佬’这次属实,其他不属实”。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毒品案件,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非人赃并获,被告人供述的毒品不能计入涉案毒品,但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正是一审辩护人的非专业辩护误导郑XX作出错误供述,在客观上与控方站在了同一立场,从而也误导了法官作出错误裁决。
郑XX年幼之时,父母离婚,在单亲家庭长大的郑XX与母亲相依为命,其母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操劳不已,以致于对郑XX疏于管教,致使郑XX在他人的教唆下误入歧途,一失足成千古恨。郑XX在的口供也坦陈其涉嫌犯罪是为了养家糊口,孝敬老人。我们在会见郑XX时,郑XX再三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渴望重新做人。郑XX尚年轻,望贵院法官给郑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之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应该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本案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明显崎重,罪刑明显不相适应。
我们热诚期望贵院给郑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郑XX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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