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1 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15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
-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