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规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15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通过两国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房地产、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商贸、会展、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生态城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配合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