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天津市某食品厂
被告:某社会调查事务所
原告为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小食品制造。被告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专题调查和产品评价及市场预测、产品的品牌调查等工作。
2000 年10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已被评为“社会公认满意单位”。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元后,被告向原告颁发“质量百优示范单位”证书及标志牌。2001年2月 被告以开展“315信誉单位(产品)”活动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原告交纳1500元费用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阮师傅面包系列“315信誉产品”证书及标志 牌。之后原告将上述两项内容印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因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青分局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原告进行处罚,内容包括没收印有虚假标志的包装物40000 个,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罚款人民币41500元。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1200 元,返还颁发证书所收取的3500元费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定被告并不具备颁发证书的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颁发证书所收取费用3500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所受损失71200元的50%计35600元。
三、原告其他请求均予驳回。
「评析」
本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向其颁发证书的3500元费用,法院予以全部支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此项费用。其根据是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文件《关于 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 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需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并报国务院审批。而被告根本不具有发布排序评比的资格。被告的 业务范围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排序评比的资格。所以,被告排序、评比、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所取得的相关费用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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