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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人改扩建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拆除(2)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三、关于本案判决结果是否适当问题。

  本案第三人因居住土木结构的房屋面积小,年代久远,破损严重无法维修而申请改扩建,其申请合理。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其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原住房座落在原告住房偏东侧后,两墙东西相距约两米,其自然地势前低后高,第三人原住房地基依地势自然高于居住在第三人偏西前侧一楼的原告。第三人原住房建筑高度已形成了对原告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的影响,这是自然环境和历史形成的,不是被告本次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有可能增加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影响,被告审批过程中没有给予评估并协调处理,使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够完善。原告明知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可能增大对自己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没有及时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而在第三人房屋已建成,即使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加大了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现状也难以改变。况且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邻权受到的侵害已达到第三人必须拆除房屋的程度。因此,本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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