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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是不是具体行政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话题背景

  2006年1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简称广丰公司)和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简称广进中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办公厅所作的《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简称广来公司)和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 件特约经销中心(简称丰田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简称《意见函》)。2月初,法院电话告知广丰公司和广进中心不予受理。其理由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及第17条第二款规定,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故国资委不具备行 政主体资格;国资委做出的只是一份答复意见,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因此,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来由缘自于一年前的一起民事财产权争议案。2005年1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广进中 心和广丰公司之间的财产权争议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广来公司所有。同时,认定丰田中心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两家被告有投资参股,因此广来 公司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享有股权。

  此后,三家败诉方在上诉及再审中接连败诉。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资委办公厅上述《意见函》。两级法院都认为,对国资委的《意见函》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议题一]

  《意见函》是否为?

  主持人:请问国资委出具的《意见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莫于川: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应受到,除非已由法律明确排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条例》第17条第二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规定,“不行使政府 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规定,是指将国资委界定为一类专门职能机关,但它有权且有责任在职能范围内做出产权界定等有关企业国资监管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王成栋:《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对争议双方财产权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无论是依职权直接做出,还是应申请做出的答复,都是国资委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的一种处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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