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孙伟忠,男25岁,江苏省无锡县人,系无锡县玉祁电讯元件厂供销员。1995年3月3日被逮捕。
1993 年12月20日,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创新五金工艺厂(以下简称“工艺厂”)业主谢文海,与江苏省无锡玉祁电讯元件厂(以下简称“元件厂”)签订了一份定做 9898型双卡收录机反光纸1.5万套(每套1.35元)、PVC贴面5千套(每套7.5元)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工艺厂为元件厂提供2千套反光 纸和500套PVC贴面作为铺底,其余货款于收货当月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工艺厂根据元件厂的计划单为其生产了5千套反光纸和24套PVC贴面,共计货 款21750元。送货后,元件厂仅付款5000元,并用10台收录机折抵货款2980元,总计付款7980元,尚欠13770元。工艺厂催讨无着,遂向嘉 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元件厂立即归还货款13770元,赔偿旅差费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
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 法传唤,元件厂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省无锡县玉祁电讯元件厂给付原告 谢文海货款1377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1994年2月11日起至付清货款止;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元件厂既不上诉,又未按期履行判决。工艺厂向法院申请执行。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1日以邮寄方 式向元件厂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而元件厂仍未履行。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派员查封了元件厂的两间厂房及室内产品。1995年1月15 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再次派员去元件厂时,发现被查封的两个厂房内的200台美多牌9588双卡收录机已被该厂供销员孙伟忠变卖得款42000元,致使原生 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为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为由,于1995年2月16日将孙伟忠拘留,又于同年3月3日决定逮捕。孙伟忠被拘留后,催促家属于 3月13日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使经济纠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审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伟忠无视国家法律,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造成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孙伟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催 促家属履行本院执行标的,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5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孙伟忠犯妨害 公务罪,判处拘役四十五日。宣判后,孙伟忠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孙伟忠于1995年4月1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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