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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增雄不服拱北海关行(2)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拱北海关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在我国内海水域,上诉人蔡增雄签字的拱北海关缉私艇测定截停方位的图纸、笔录,“光大二号”轮被截停时蔡增雄亲自用铅笔在海图上标明的截停地点和时间,均证明该轮是在我内海水域东经114°35′45″、北纬22°10′50″的海域被查获。上诉人称“光大二号”轮运载的大量外国香烟,有“香港政府出口许可证”一节,经查这只能证明所运载的香烟是香港允许出口的,不能证明该轮装载运输合法。“光大二号”轮的载货清单上根本没有运载香烟的记录。依照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走私行为论处,海关有权没收走私货物。上诉人蔡增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1989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蔡增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该文转自〖公务员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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