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姜葳)4月1日起,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检索政府公开信息将按每件5元收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昨天公布《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的各项收费标准。
据有关部门介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市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费。其中检索费标准为每件信息5元,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或已主动公开的不收费;复印A4纸(单面)0.2元,光盘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邮寄费执行国家规定统一标准。
按照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凭有效证明免收相关费用。据了解,上海市、广东省等十余个省市已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实行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本市的收费标准与其他省市的收费水平基本相当。
在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时,该办法还对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也做出了严格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为便于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实行收费公示,在显著位置明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市民如发现乱收费行为,可拨打电话12358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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