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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草案有“喜”有“忧”(2)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对于危害极大的贿选,目前也鲜见司法介入。全国人大代表蔡德宽是来自河北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在2009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蔡德宽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贿选的明确界定及惩治。他认为,贿选的调查取证、钱物追缴等工作,应该交给既有侦查权力、又有侦查手段的司法部门负责侦查、认定。

  “贿选,罢免难,选举违法纠错机制缺乏,村民自治问题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定解决途径等,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汤晋苏说。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近几年来,除代表、委员之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多次呼吁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全面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早在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要求适时启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这年10月,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作出批示,赞成把修订工作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4年之后的2009年12月2日,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起草到提交审议,草案经过了30多个部门的协调。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的高度。这让汤晋苏和他的同事们感觉兴奋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压力:怎样才能把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好?怎样才能把村民自治权利保障好?

  草案第一稿准备对现行法律“动大手术”,写了48条,对一些问题规定得很细。但是在后来“宜粗不宜细”的思路主导下,很多内容被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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