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特许经营行业运行的广泛地域性和分散性,导致广大被特许人之间的相对分散,从而引发特许经营行业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裴桂华举例称,像紫昀依都公司这样的系列案,法院已经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院没有行政管理权,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因此其仍然可以继续与其他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虽然早在2007年年初,工商部门就已经发现紫昀依都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地域的广泛性,某一地区的被特许人群体发现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其他地区的被特许人或潜在被特许人也能够同时获知。此外,由于特许人的发展不完善、不规范,在诉讼发生后往往下落不明,也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到位率偏低,使得被特许人一旦进入诉讼后往往陷入保全难、举证难、执行难的“三难”境地。
裴桂华认为,法院的一纸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特许经营行为,违法特许人的风险信号无法在市场中传播,广大潜在的被特许人仍然存在同样的市场风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城法院建议搭建联合促动机制,完善与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备案机制,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及时披露违法经营者信息,促进特许经营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对称,确保特许经营行业健康成长。
“另外,还可以逐步确立联合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由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违法特许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实现制度对接、同步追究法律责任。”东城法院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当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查明事实一旦认定相关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信息发给商务、工商部门,由这两个部门参考认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法院还可将上述违法特许经营企业信息发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实现监管。
尹虹则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可以共同建立特许经营企业的信用记录系统,全面记录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各家企业的处罚奖惩,并生成具体的分值,向社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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