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期货行业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审被驳回。
原告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望期货”),因自有资金不足,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份注销,期望期货不服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于2009年6月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年8月14日,该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并成为我国期货行业第一起行政诉讼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望期货关于其停业具有正当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江苏期望期货公司是否属无正当理由停业。
其中,期望公司的资金紧张、江苏证监局的公函、3家交易所的限制措施、原告的长期停业和证监会注销原告经营许可证,这些事实都被双方共同认可,但是这些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理清。
原告期望期货认为长期停业是因为江苏证监局的草率决定,使得期望期货失去了通过市场自我调整恢复的可能性。期望期货强调,确实曾因资金困难暂停经营,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至于其后来一直没有继续经营,主要是因为被告下属江苏监管局于2005年6月出具一份公函,向上海期货交易所等3家期货交易所明确提出无限期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停止原告在3家交易所一切活动,冻结原告公司在3个交易所的经营资金账户等要求。
被告证监会表示,期望期货停业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证监会还指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原告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而且股东放弃经营努力不再投资。江苏监管局依照职权通知交易所停止开新仓是其职责所在,是交易所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期望期货于2005年7月、8月相继被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停开新仓。此后,期望期货一直没有向其在交易所的账户中补充注入过任何资金,没有向交易所提出过复业申请。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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