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以来,各地工商机关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广告法》发布至今已有十五、六个年头了,已经明显滞后需要修订,但上述有关条款,还不失其存照的现实意义。
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以来,各地工商机关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2万件,责令停止发布8263件。
工商总局专项整治的成果值得肯定。
常识告诉我们,广告主要是通过媒体发布的。然而,在处理一些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时,发布这类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的媒体单位却大多置身事外,毫发未损。这也是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也许有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此次会议上表示,将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推动建立和落实媒体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愿望很好,落实难。“建议”,主张而已,听与不听采纳与否也由不得你,更谈不上有任何法律效用。“有关部门”?“虚位”而已,傻子才来主动“对号”。“建议”的有气无力,于此可见。
事实上,“追究媒体责任”,早有法律可依。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上述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款中早有明确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违法广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广告发布者”,当指或主要是指媒体。然而,每当曝光或揭露一些虚假违法广告时,又有几家发布这类广告的媒体依法受到了必要的处罚?事实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啊。既然很多人连“法”都可以不当回事,那么周局长的“建议”如果不是迫于退守法律界定的无奈,就只能当作画饼充饥的笑谈了。《广告法》发布至今已有十五、六个年头了,已经明显滞后需要修订,但上述有关条款,还不失其存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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