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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关洗钱案后续裁处权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中国台湾网12月30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金管会主委”陈冲昨日表示,特侦组24日起诉陈水扁家洗钱案共计22人,但因“行政罚法”有“行政罚之裁处权,3年期间之经过而消灭”的规定,攸关“金管会”对其中12人有无开铡权力,所以他将尽速发函台当局“法务部”,为行政处分取得“法源”依据。

  陈冲说,洗钱在海外是重大犯罪,这次被起诉的12人,针对“帮忙保管、帮忙搬运、帮忙运用”3类行为,有人涉1项、有人涉2到3项。陈冲表示,处分从轻到重,包括停职几个月、几年直至解任。倘若金融机构负责人是被“金管会”宣布解任,未来5年内不能到其它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人,这跟自己请辞后,依规定还可到其它机构任职有很大不同,对工作权的剥夺差异很大。陈冲坦言,“行政罚法”第27条“3年时效”规定,可能让“金管会”无法进行后续行政处分,他将尽快函请“法务部”解释,希望在春节前完成此事。

  陈冲表示,以世华银行并入国泰金为例,2002年8月宣布,2003年10月完成合并,早已过了3年时间。另外陈水扁家2003年起在国泰世华银行租用保管箱,2006年6月把钱搬到元大集团马家,2007年关闭保险箱。行为终了时点的认定,究竟采取哪一个,攸关到台当局“金管会”有无开铡权力。

  台当局“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副司长吕丁旺29日表示,收到“金管会”公文后,会依据相关资料作个案认定,再提供意见给“金管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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