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就业体检取消乙肝检查难实施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记者12月29日从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获悉,锡城部分用人单位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的限制,有的甚至直接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拒之门外,而遇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求职者鲜少去投诉或申请仲裁。

  据悉,早在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据早前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事实上,目前无锡多数大型企业尤其是外企面广量大地录用员工时,此项体检项目是“行业需要”必须要做的。因为体检费用由单位埋单,求职者和中介也无话可说。然而检查结果往往决定录用者的命运--一般只要有一项显示“阳性”,哪怕只是表面抗原呈阳性,肝功能正常,也难免被淘汰。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没有做过相关调查,但他们的感觉是,“单位越大越在意,且不在少数”。在为用人单位代理人事招聘事务时,不少企业对此十分“忌讳 ”,一见“携带者”就是“一律不要”。有的甚至是对求职者其他条件都十分满意,就因为这一点“瑕疵”而“割爱”。他们还接触到不少自知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求职者,一般总会显得格外低调,在挑选单位时,会“自觉”地“自降身价”:“那个单位肯定不要我的”、“挑小一点的企业吧”。

  记者注意到,当年两部门出台的意见中曾明确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遗憾的是,众多企业对此常识并不理会。

  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由劳动部颁布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来自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部门的消息称,无锡市还没有受理过劳动者因乙肝携带而遭解聘、拒聘引发的案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