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某大学教授贺某电话遥控他人在澳门赌博,与合作者赢得赌款1130万港币,后被广州警方拘留。日前,贺某将广州警方告上朝阳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盲区,不应处罚 。广州市公安局代理警方则坚持处罚合法。
去年12月,原告贺某与朋友王某、李某三人决定共同出资300万元去澳门赌博。同年12月26日,因贺、李二人未办好出境手续,便由王某一人到澳门参赌,贺某和李某则驻留广州。广州市公安局称,王某去澳门前,三人已商量好所赢赌款按出资比例分成。其中李某出资230万元,贺某出资20万元。
警方认定,王某出境到澳门一酒店赌场赊出300万港币筹码参赌,贺、李二人则在广州一酒店内通过电话与王某沟通,由王某按照电话商定的内容进行现场投注,共同参与百家乐赌博,共赢得1130万港币。
12月31日,当王某从澳门回到广州后,三人即被广州警方抓获。今年7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自拘留15天,每人罚款1000元人民币,收缴300万“赌资”,并追缴赌款1130万港币。
因不服该处罚决定,贺某向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公安局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某的代理人还表示,警方的处罚依据只有贺某与王某有电话联系,而赌博是从投注到输赢结束的过程,电话联系并非是参与赌博。作为第三人的王某代理人则称,王某赌博行为发生在澳门,内地法律对其没有。
“我们认为他们是互相纠葛共同赌博。”代理民警认为,虽然只有王先生到澳门实施投注行为,但根据公安部通知,通过电话投注也视为参与赌博。因此三人的行为不能分割。王先生的每次下注行为,都有贺先生等人商议决定,而王先生就等于是他们的一只手。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实录
昨天在法庭上,法官询问了三个人实施赌博的一些细节。
法官:三人对各自的行为是否有分工?
原告代理人:贺先生到广州是因为有公务,王某就在广州。
法官:之前原告也承认给了王某一些参考意见,这种参考意见代表什么?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只是一种经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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