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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发布(3)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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