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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严禁卖淫嫖娼法将会废止(2)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第二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公安厅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于1993年12月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而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包含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践中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惩治可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执行。为此,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废止该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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