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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嫖幼局长”让人寒心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2008年12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侦查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不构成犯罪,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5月11日《广州日报》)

  对这样的无耻之尤的局长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警方显然是以局长的口说为凭,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比如,从受害人相貌体征上,局长大人两眼一抹黑么?还是“我是局长我怕谁”?

  问题在于:即便是局长“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但身为局长,不知道嫖娼为党纪政纪所不容吗?不知道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嫖娼要从快从严处理吗?不知道一但事情败露,势必拿党和政府的威性来“扫地”吗?退一步讲,如果他有一点不忍之心,怜幼之情,或者把站自己面前的幼女想象成自己和其亲朋好友的女儿,他还会这么“性高采烈”么?显然,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经不住推敲和不值一驳的。

  更关键的是:就算如“嫖幼局长”所说情况属实,警方认定的“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罪名成立,那么,是不是在此前或今后遇到同样的案件时,不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尊卑,级别大小,警方一律以犯罪嫌疑人的口说为准,并在处理结果上让他们享有与局长一样的待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在哪里?会不会导致一些官员嫖宿或强奸幼女更加有恃无恐?

  近段时间来,国家公职人员嫖宿或强奸幼女的丑闻时有耳闻,以至都让公众“审丑疲劳”了。出现这样的结果,公职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好幼”并“好色”是主因,但我们的有关司法机关真正认识到领导干部嫖幼的危害吗?都执纪执法必严吗?相反,个别执法机关与个别政府行政机关显然是裤腿连着裤脚,发生在习水的公职人员强奸幼女案,执法机关不是尽一切力量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为犯罪官员开脱,最后被说是嫖宿幼女案,就是个骇人听闻的典型的猫鼠一家、执法不公案例。

  不能不归结到对公权的监督始终是“裤档里踢足球——未见起”。如果让公权的行使始终处于“玻璃瓶”中,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领导的财产,那么减少乃至杜绝领导干部嫖宿或强奸幼女成风的现象便不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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