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周云法、(2)
www.110.com 2010-07-19 13:02
确认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周云法、周云香、周云娇三人位于椒江区枫南路北面区块拆迁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2286)。
审 判 长 彭 妙 富
审 判 员 汪 华 富
代理审判员 叶 帆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 立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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