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从出生申报户口开始,就离不开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百姓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这些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继、出台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如何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这部草案面临的最大问题。
约束行政机关 体现以人为本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许多看似不起眼的表述,却让人心有所动。
“草案的这些规定凸现了人文关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评价说,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规范了行政行为,防止了行政机关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是重要的保障。
马怀德认为,草案全文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这体现了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适当原则;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和解原则。
马怀德表示,草案还提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和催告等。这些规定都是文明执法、尊重百姓的体现。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要用国家机器的强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很严厉的一种手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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