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法论文 >
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6)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南京、镇江、扬州(除宝应、高邮外)等地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系数为1:1.2.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的百合园小区11-6号住宅楼与28幢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比,经测算已达1:1.365,超过了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日照间距最低标准,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虽然扬州市规划局许可东方天宇公司建造的百合园小区11—6号住宅楼缩短了28幢楼的原日照时间,但不构成对28幢楼居民日照权的侵犯。此外,11—6号住宅楼与扬州市规划局另外许可建设的11—4、11—5号住宅楼,在布局上呈由南向北的倒品字形,各楼之间均有一定间距。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和说明,各住宅楼间距的设定,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扬州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并不影响上诉人享有的法定日照、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8幢楼居民认为上述三幢楼房形成170米的屏障,影响其通风、小区管线埋设等,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28幢楼居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中,上诉人28幢楼居民在一审是以东方天宇公司依被上诉人扬州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两幢高层住宅楼侵犯其相邻权为由,提出撤销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扬州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所依据的《念泗二村地段详细规划》是否经过合法批准,以及是否违反《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查明东方天宇公司已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扬州市规划局提交了建设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扬州市规划局在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核发了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认定扬州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28幢楼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4年3月19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