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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合法性尴尬
www.110.com 2010-07-19 13:50

  导言: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新规开始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根据央行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在省内或全国申请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000万和1亿人民币,主要出资人应连续两年盈利。

  就此,毫无疑问,面对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为的存在与出现,为了市场正常秩序与公众财产保护需要,可以说,对相关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作出一定规范的确相当必要。不过想说的是,需要规范与由谁来规范毕竟不是一回事,因为“由谁规范”还要涉及一个法定授权问题。而这次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笔者看来,就或许面临着一个超越《》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规定的合法性尴尬。

  首先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角度看,众所周知,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以规,省、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一年临时许可权限外,包括国务院直属部门在内的其他地方政府均无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权限。而且《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与法对照显而易见的是,央行作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关,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设定行政许可权限。所以,央行这次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应该是一种超越自己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以权力与市场关系讲,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现代社会公众之所以要对自身权利作出一定让度、并以法律形式将相应权利授予行政机关,不仅是源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还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与防止行政权力部门的“谋私”。而正是源于这样的原因,“法无明文授权皆禁止”才成为了现代社会约束行政权力的一条公认法则。对此具体就以这次央行出台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来说,尽管肯定有很多社会公众与笔者一样会不得不承认,无论以市场正常秩序还是以保护社会、公民合法财产角度,可以说都需要、并应该对现有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作出相应的规范。以权力与市场的关系讲,在对市场活动进行规范的同时,同样也不能对权力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有所疏忽大意。因为道理很简单。

  无序的经济活动固然会损害市场秩序,但与此相比,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事实早已证明,由公权力所有的天然扩张本性所决定,无序的行政权力、或者说超越法定权限的公权力,其可能会有的对社会、经济的危害结果会远远超过其他一切。对此同样也要警惕。

  所以,面对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笔者真想说的是,无论以合法性角度,还是以权力与市场所该具有的正当关系观察,这个行政许可办法本身都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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