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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畜牧煤厂诉重庆市人民政府(4)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原河鱼乡栈房坪煤矿虽然于1996年取得了城口县地质矿产局和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联合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有效期只有叁年,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采矿权人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1997年重庆直辖,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变更,《采矿许可证》由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1998年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而河鱼乡栈房坪煤矿未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也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其获得的采矿许可已自然失效,故该企业已经丧失对该矿产资源进行合法开采的权利。因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原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与栈房坪煤矿丧失采矿权和经营资格无关。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原告河鱼乡畜牧煤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本案两个第三人刘继春、彭时恩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彭时恩、刘继春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原告对此提出的诉讼理由成立。至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原告河鱼乡畜牧煤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监督纠正。原告提出彭时恩、刘继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期限的诉讼理由,因原告在复议期间未对时效问题提出过异议,且城口县国土房管局未对颁证一事予以公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在2004年3月28日以前即知道了该颁证行为,故原告的该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的渝府复(2004)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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