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复议法解读 > 相关法规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
www.110.com 2010-07-19 17:09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