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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4)
www.110.com 2010-07-19 17:09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一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适用本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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