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复议法论文 >
陈冉:论行政复议的目的(5)
www.110.com 2010-07-19 17:14

  (四)从法的精神与行政理念上。马克思就人与法律的关系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它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可见,法的价值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意义探究,以人为本是法的本元价值和终极目的。法律要具有生命力,必须体现为人性的需要,才能被大众所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感情,即法律是自己的,它体现了人性的要求。为适应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及其制度的建构必须转到以“人”为宗旨和核心上来。

  中国本身具有极厚的官本位传统,忽视个人权利自由。虽然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直接导致公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对公法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现代行政在价值追求上逐渐确立了“以人为本”、服务公民的主体性理念,相应地行为模式也从管制走向趋动,以服务替代控制。而服务行政的产生正是基于对人的生命这种根源性的人权的关照。从一定的角度看,国家乃是为社会与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实现人民福祉和价值就成为其当前必须要着力关注的内容,把人当成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等规范价值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

  因此,《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部规范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法律, 自我监督和适法控制并非其根本目的,实现权利的保障才是真正的“弦外之音”。只有在为人权保障的不懈追求中复议制度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并找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