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案范围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19 17:21



  (四)、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强制措施和紧急强制措施。紧急强制措施是 指行政主体基于相对人的危险行为或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的紧急性而当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扣留、扣押、强制约束、强制征用、强制检疫等。而一般强制措 施的紧要性程度则弱于紧急强制措施,往往是在经过一定行政程序后才采取,而且一般也不是当场采取,这类强制措施包括强制许可、强制检测、强制戒毒、强制治 疗、强制遣返、查封、冻结等。

  (五)按行政主体是否依职权主动采取强制措施可分为依职权的强制和依申请的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在多数情 况下是由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采取,如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警察处理、[24]强制检疫、强制征用,还包括一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戒毒、强 制治疗、强制传唤等。而依申请的强制则是行政主体根据其他相对人的申请对某个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扣留,还包括一些依申请 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戒毒等等。

  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的一项十分显赫 的权力,是国家强制权的重要体现,同时还由于行政强制措施面临的情形的紧要性,使它追求安全、公益和效率三大价值目标,因此它的实施需要赋予行政主体以充 分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国家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 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在对待行政强制措施的态度上,“如果 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作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 [26][如果不设定行使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因此健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或法律控制制度主要包 括:(1)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势的构成;(2)规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则和制度;(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变更和撤销; (4)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救济。

  (一)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势的构成。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势是指相对 人存在着危害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可能性、必然性或现实性,或存在着危害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客观事件,如地震、洪灾、旱 灾、大规模恶性传染病流行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势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上述各种情势是客观存在的,其可能性、必然性、现实性以及各种客观事件都是 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观臆断的,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根本前提。第二,上述情势必须具有紧迫性,必须迅速采取果断措施, 否则将导致危险的甚至更大的不良后果,或者将导致无法执行或以后难于执行,如果危险或不良后果已经发生或上述危险情势已成过去,则许多强制措施已 成为不必要,或应以行政处罚或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等手段取代行政强制措施。《澳门行政程序法》第80条“临时措施之可采取性”第一款规定:“有权限作出最 终决定之机关,如恐防不采取临时措施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于弥补之损害,而此顾虑属合理者,则在程序中之任何阶段得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命令采 取显示属必要之临时措施”[27].第三、对前述情势非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得到预防和排除,属不得已而为之,也就是说,必须是其他行政措施无法预防和排除的 情况,才能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