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证据保全 >
非取证更无优先效力 专家解析网络公证认识误区
www.110.com 2010-07-19 16:17

 2005年5月20日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联盟”、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内容分会、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软件企业高层沙龙”共同举办名为“聚焦网络公证”的主题沙龙,就网络公证、尤其是网上公证在诉讼过程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在这次沙龙上,专家学者们针对人们对网络公证存在的认识误区,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误区之一:网络公证就是在取证

    “数字化时代为公证提供了一个好的条件。在数字化时代,理论上可以将网络的一切内容保存下来。”中国科学院网络多媒体中心主任黄铁军教授在发言中这样谈到。

    从广义上讲,网络公证是指与公证相关的对象、方法、过程、管理等诸要素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公证。目前国内外已经开展的网络公证新业务主要有网站访问量公证、单个商品在线交易量公证、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网上受理公证业务以及公证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网络公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世界中证明的需求,二是运用的软件流程局部和全部实现某些网络世界中的证明。

    在中国,对网络公证的关注开始于本世纪初。2000年9月,国家司法部决定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开始着手对网络公证进行系统的研究,同年底,首届全国网络公证研讨会在江苏南京举行。这些都预示国内公证机构将担当起网络经济中公正的第三人.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网络公证预示着公证机构可能将以中立第三人的地位进入网络交易的中介业务。

    在本次主题沙龙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诉讼证据研究的刘品新博士就人们对网络公证、尤其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职能的认识误区,一针见血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对证据的保全,而非取证。他对网络公证的定位得到了一致认同,“从公证机关的角度而言,其定位应当是网络公证,而非网络取证。”

    误区之二:网络公证的证明效力优先

    尽管网络公证将改变传统公证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是它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没有改变,是公证证明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运用,是公证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了的公证对象,调整自身以满足完整的国家证明权的需要。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楚教授多年从事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他谈到了我国的公证业务与英美国家的公证的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实质性公证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负有对行为合法性的审核。”通常由我国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证明,法院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尽管目前证据法尚未赋予在线公证证明与纸面公证具有同等效力,但法院在审查这些经过实质审查的证明时,其证据采信程度可能会更大一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