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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取证更无优先效力 专家解析网络公证认识误区(2)
www.110.com 2010-07-19 16:17

    也许正因为如此,许多当事人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认为采取网络公证的形式是必不可少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网络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无可质疑的。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看来,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是否作为有效证据加以采信,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之后。“法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是最了解的,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意见,法庭才能采信。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同样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种观点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潘伟的认同。她谈到,网络公证是对一个事实的固定、保全,能否最终成为被法庭认可的证据,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是由法庭来定夺。因此,网络公证并非证据固定的必经之路,“网络公证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达到真正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是当事人在采取网络公证这种证据保全方式上,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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