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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
www.110.com 2010-07-19 16:17

  诉前保全的含义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特征

  1.提起诉前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2.提起诉讼前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诉前保全的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的时间要求较严格

  诉前保全的条件

  1. 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的程序

  1.诉前财产保全的开始,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其提供担保后,必须立即进行审查;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审查后作出裁定,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5.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注意事项

  1.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2.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4.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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