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法 > 信托种类 >
信托种类介绍:有价证券信托
www.110.com 2010-07-16 16:25

 一、有价证券信托的性质及意义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其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交付财产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为有价证券,至于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未必保持有价证券之形式。
 
  二、有价证券信托目的与管理方式

  (一)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并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财产所孳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条件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届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二)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定信托合同,订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及条件等有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机构不保证获利);在信托期间届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该信托财产的运用得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运作。

  (三)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

  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定信托合同,订定信托财产处分价格、方式及条件等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届满时,信托机构应将处分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与受益人。

  本信托财产的运用得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运作。

  上述管理、运用及处分有价证券信托也可以复合委托,使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同时拥有管理、运用及处分二者以上的权限,从而使有价证券信托财产的运作更具弹性。

  三、有价证券信托的优点

  对委托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信托,由专业信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运用及处分,更能达到效率管理、增加运用收益与处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担心有价证券的灭(遗)失及随时须注意何时收益或到期等保管问题,并能结合财产交付信托的优点,照顾指定的受益人。(新浪财经)

(编辑:石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