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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
www.110.com 2010-09-06 10:43

奥一网 昨日,广州曹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儿童医院被停职可能已触犯刑法规定的“罪”;同为医生的王女士则表示,该医生应该也应触犯了我国的《法》有关规定。两人均希望,此事应引起的高度重视。

现实中很少追究医疗事故罪

前晚,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说,他做了很多医疗事故案件,对此类案件感慨良深。

曹律师表示,他认为,儿童医院住院部将小龙圳推出医院的医生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曹律师表示:在他接手的众多医疗纠纷案中,很多案件最后并不能对涉事医生的内心产生深刻的触动。他希望小龙圳的事,法律界也能发出一点声音。

但他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医生被追究“医疗事故罪”,其中一个原因是该罪规定有些含糊,对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等没有明确说明。

四医院法人代表应担责

但一位姓段的法律人士认为,在小龙圳辗转求医中,前四家医院的法人代表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个别医生来说,他是职务行为,其责任是一个内部责任。

王女士则表示,她是刚从沈阳的一家三甲医院调来深圳的一位妇产科医生,她认为儿童医院涉事医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王女士说,由技术水平引起的事故通常处罚很轻,比如罚款、行政处罚,但是一旦由于责任心、推诿病人造成的事故,就会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从卫生系统的处理转移到由公安系统介入。

她为记者介绍了自己不久前在深圳碰到的一例孕妇事故,某大医院把出现腹胀症状的孕妇从妇产科推到外科,外科又让他去泌尿科,后者又让她找妇产科。延迟治疗直接造成孕妇肾衰竭。

谈到那位儿童医院医生,她说用“经验不足“来搪塞肯定是不能接受的,经验不足的医生更不会把病人推走的,而是会请示请教上级。说到底,她认为此事还是责任心的问题。

龙圳家人不希望医生被追刑责

昨晚,记者把曹律师和王女士的意见告诉了龙圳的父亲龙先生后,他叹气说:“那个医生读书读出来也不容易。他上面也有父母,我不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龙先生表示,在他抱着儿子辗转求医的过程中,冷漠的医生不是一个人,他认为“医疗冷漠”是一个社会现象,这不是一个医生的问题。

记者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写道: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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