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管理论文 >
浅析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8 11:13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与其它土地使用效率相比是比较低的,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农村宅基地无偿的按人头平均分配。假设人口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将会造成一些村庄的占地面积逐渐扩大,而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先从总量上控制宅基地的数量,要想获得新的宅基地就必须在总量控制下进行调剂,有人进入,就有人退出,总量不变甚至减少,每一户的需求都会得到满足。当然,如果出现无力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群体又确需宅基地的,要通过社会保障措施解决,要做到住者有其屋,保障村民的生存权。

在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土地产权的模糊,导致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界限不是很清楚,为招商引资,各地以各种名义,将耕地转作建设用地。当然,各地方政府对“以地生财”发展模式的依赖是更主要的原因。另外,很多村庄为了提升本村形象,往往沿路或者在村庄的边缘地带安排宅基地,这就不可避免侵占部分耕地。而明确农村宅基地产权归农户所有以后,各级政府通过登记发证确定各类土地用途等予以确认,就可以对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耕地被侵占。同时,土地使用产权的分散化,交易主体的分散化,势必增加开发商的开发成本,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减少开发过程中土地浪费现象。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并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由此可以推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是完全限制的,而是适度的、有条件地放开。实际上,允许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出卖,也就认可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土地是建筑物的载体,不可能存在转让房产而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道理。允许建筑物的出租、出卖,实际上就冲破了法律上的限制,只不过是表现为现时流行的房产交易中的所谓“土地证”的问题。把地面建筑和土地分开的规定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新课题,把两者分开实际上加大了物产的交易费用,增加交易成本,对增进社会进步无益。

从1990年起,我国国有城镇土地就开始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来调节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为把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实践经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收益部分归国家所有、部分归当地的政府所有。这对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节约城市土地,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允许国家有偿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也就应当允许集体和个体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这在法律、逻辑上都是合理的。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和某些法律、条例有冲突的话,应当做的是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是限制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率的使用权流转本身。

结合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一方面将原来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宅基地集中起来,通过宅基地换房或换社保等途径统一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减少宅基地的荒废,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中发(2003)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已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国发(2004)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事实证明,国务院的规定已经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应该说,当农村建设用地不能大规模流转时,在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使用统一的产权结构下,不管是出于传统的老家的观念,还是对土地的增值预期,农户都不会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荒废的宅基地是不会流转的。相反,当宅基地的使用权落实给农户,农户成为宅基地明确的产权主体的情况下,自然会产生土地流转的收益。即使割断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联系,宅基地的级差地租也会使部分荒废的宅基地在村庄范围内实现流转,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