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保证等商事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金融借贷纠纷应引起重视的是银行系统内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贷款办理流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少借款方都提出了这样的抗辩事由:一是银行的借贷手续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所盖印章非印章姓名人所有的印章,且印章姓名人从未在其他地方使用过该章;二是借款人应信贷员要求在相关手续(特别是借据上)签字或盖章后,所有材料(含借据)皆交银行信贷员等候审批,借据不在借款人手中,但最后贷款却是由他人取走,与借款人无关。而借款人的这些抗辩事由一经查实往往可能形成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这些“莫名债”背后的事实是,银行自己设立的或交易惯例形成的贷款流程存在不少缺陷,而一些借款人为逃避或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利用这些漏洞骗取银行贷款,结果造成了银行经济利益和国有资产的损失。
对此,笔者建议:第一,银行方面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及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时,应该要求借款人当面签字,不会签字的则要捺印。因为签字与捺印不能“出借”、“转让”、“遗失”,难以伪造,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科学鉴定进行澄清;而印章则可能因为遗失、被盗甚至被他人私刻冒用、盗用而引发争议,风险远远大于签字、捺印。如果是必须用印章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预留的印模底稿上当面签字或捺印以确认印章,便明确告知借款人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日后如因底稿上的印章在合同中引发纠纷,则借款人很难以印章或签字不符进行抗辩。第二,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后,银行方面即应按合同要求在借据上先行按内部程序审批,然后将审批完备的借据交借款人,由其凭据到营业窗口申请付款,在窗口付款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将签字或捺印(或加盖留底稿的印章)借据交营业窗口,从而避免在审贷流程时间缺口上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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