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关于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物资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大学关于物资采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校办字[200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设备购置招标采购旨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产品最优性价比,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我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物资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投标者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搞假招标、假投标或串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学校财务处、监察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物资采购招标小组成员。物资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重大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学校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同时对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河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组织物资设备招标活动的机构。负责提出招标工作事宜,报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河北大学关于物资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凡涉及到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要的物资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由学校统一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的物资设备有: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印刷机械;5、卫生医疗器械;6、文体设备;7、标本模型;8、文物及陈列品;9、工具、量具和器皿;10、家具;11、行政办公设备等11类物资设备。
凡单件或批量设备在1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原则上都要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招标方式
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仪器设备招标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报刊或网络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应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办公室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商家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3、竞争性谈判(议标):招标办公室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购置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招标程序
1、物资设备的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临时招标工作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组长,主持招标会议,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监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单位成员、有关方面专家等。开标时成立5人以上单数人组成的临时评标委员会(含工作组成员、项目单位成员、1-3名有关专家,其中项目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专家评委在正式开标以前由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非特殊原因不能变动。整个招标过程由监察审计处委派一名监标人进行监督。
2、编制招标文件。
3、按照招标方式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4、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办理投标手续。
5、公开开标:由招标工作组成员向招标会宣布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各投标单位介绍投标情况(包括单位资质、投标总报价、售后服务和供货时间等承诺)。
6、招标工作组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书进行审查。资质达不到要求或手续不全者作废标处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招标者,按废标处理。
7、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严格地进行评议。
8、发出中标通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中标方签定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用户要求编制,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必备的资质证明样本、招标设备型号、数量及简要内容(设备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含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科学、严谨,符合经济合同法,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及经营该类仪器设备的公司(集团),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项目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第十二条 采用联合投标方式的厂商,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或方案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资质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资质或代表授权书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提交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结束签署经济合同并履约后,再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 上一篇: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下一篇:上海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上海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平度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 ·关于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
- ·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 ·中国矿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汕头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