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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7:06

  沪经场[1998]第241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经委、 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沪经场(1998)149号方的精神,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对机电设备采购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的择优选择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等形式的限制,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合格的投标人机会均等,并可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 是指对机电设备采购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位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列入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四)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项目下机电设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投标,按《建筑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一节 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也称业主) 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落实招标采购资金;

  (四)达到招标采购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招标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2.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除有特殊约定外须向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2%的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三)接受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节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定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储蓄所其招标代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招标代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1.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四)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2.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接受市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投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标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要求招标人、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二)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或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瓢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四) 中标后 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类型分为: 国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

  (一)“国内招标”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机电设备生产者或经营者,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票,并以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指符合招标文凭规定的国内、国外设备生产或经营者,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须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邀请函。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招标类型, 并根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需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含:投标邀请函、技术规格和要求、投票人须知、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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