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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看证券监管(3)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总共用了11个条文对证监会进行立法授权。[12]证监会既是执法者同时还是规则的制定者,具有强大的权力。就权力分立和制约的原则来讲,这种授权的正当性何在呢?从西方来看,美国证监会是“行政国”之下全能机构的典型代表,他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身。那么,美国是如何保证这样的机构不会僭越法律呢。特别是立法权传统上只属于由民众组成的代议机关,一旦有误,将会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很明显,美国从1803年确立的违宪审查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早已为此筑好了防火墙。而当我国出于各种需要组建出来一个近似“利维坦”的证监会时,大多数人只是将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制度作为一个理想,更惶论宪法委员会等违宪审查机构了。其结果就是股市中产生了许多民间歌谣-以一种易于上口的方式传播的“谣言”,我们的法律则是将每个股民想象成“活雷锋”。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1999年一年的时间里,中国证监会网上公布的抽象行政行为有60多件,而当年全国人常委会立法21件,在整个立法学还处于发端时期,如此大量的立法如何能够保证其应有的质量呢。我国并没有建立人大对证监会这类“第四部门”的立法审查制度,人大也没有专门的委员会实施对这类立法的监督。而且,在当前的狭窄的受案范围下,证监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起诉的案例也不过才三件,具体行政行为如此更何况抽象行政行为。

  更为甚者,与证监会强大的权力相对的是,证监会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一个事业单位。尽管近年来要求按照行政机关的属性重塑证监会的呼声不断,但是它的性质依然如故。如果仅仅将当前“高薪养廉”不能整体推行而借助事业单位能行其“高薪”之实为借口,那么即便真能保证监管人员不腐败,但法制结构被破坏带来的后果,则不仅是证监会的财政逃脱了人大的监督,证监会的任性设置毁坏了宪法之下的法制结构,这必然会带来更多的权力滥用和权利被侵犯[13].

  四、民间监管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理由是目前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近四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通知可以受理,但仅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在经济改革和证券市场风云变幻的今天,法院如此畏缩不前,法院究竟害怕什么呢?

  相比起行政权力,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因此,法院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体现在当事人依据诉权发动的诉讼。而且,司法权力也是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和最可能获得公平的一道防线。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专门机构的监管毕竟精力有限,法网恢恢,难免也有“网漏吞舟之鱼”的时候。党的群众路线也是注意到这一点,因而强调发动群众的力量。民间监管虽然是间接监管,但可能是最全面、细致的监管,从此意义上说,司法机关的监管不论是在公平性还是全面性上,都是对证监会监管最好的补充和纠正。

  然而,在启动民间监管这个关键性力量时,行政权和司法权似乎有着相当的共识。它表现在至少以下几方面:1、民告官很难,前已谈到迄今为止法院只受理了三件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其他大部分诉讼都难逃不予受理的厄运。在海南凯立案中原告最初也尝到过不予受理的滋味。2、官不告“贵”,行政诉讼不止是民告官,也包括官告民。[14]美国证监会可以行政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我国证监会没有这样的诉讼成例,特别是对于一些权贵,没有显示出应有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3、行政决定前置,最高院宣布可以受理民事诉讼,但前提却是要求证监会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表面上看法院遵守自己的司法权界限,实质上是司法与行政共同推卸法定的采证责任。4、稳定第一,股民权利第二,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证券市场亦然。最高院对集团诉讼的不允许,除了技术上和经验上的不足之外,他们最大的担心恐怕是这样可能不利于当前社会安定的大好局面。从上可知,二者对于民间力量具有相当多的共性,也就是畏惧、退缩和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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