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蹊跷撤诉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新民网·商业报道】8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向新民网记者表示,其所代理的投资者陈某诉原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原告已于9月撤诉,同时原告向宋一欣道歉并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

  9月4日,此案在南京市中级人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当庭出示了9月3日由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的助手交来的原告陈某于8月15日签字的《撤诉申请》。

  宋一欣表示,9月22日,原告陈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确认《撤诉申请》的《公证书》,9月25日,南京中院裁定准予原告陈某撤诉。9月28日上午,陈某到宋一欣律师委托的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广州)刘国华律师处,递交了致宋一欣律师的《致歉函》,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陈某在《致歉函》中称,“8月15日晚,范律师联系我,说不希望这个很小的案件让大家都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交谈中我也将您给我的那份风险揭示书给了范律师看了,后来范律师对我讲希望我能撤诉,我不想过多麻烦,所以就同意了撤诉,根据范律师的意思写了撤诉申请并交给他,范律师也写了承诺书给我,表示他会与您进行联系协调,为便于他与您的协调,让我最好不与您联系,我同意了。范律师也承诺在我撤诉后,如果您对我有什么不利,他会帮助处理,这就是整个经过。”

  宋一欣称,已承诺陈某不会向他提起此前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项下的诉讼,但是,范凯洲对陈某说,陈某撤诉后,如果宋一欣对其有什么不利,他会帮助处理。宋一欣认为如果确有其事的话,一个执业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为原告去“处理”与原告代理人在案件中的纠纷,似乎与律师的执业规范不符,对此,他将保留对该问题后续究责的权利。

  同时,宋一欣质疑范凯洲代表被告要求陈撤诉的同时,可能私下对陈支付了一定的款项,虽然范凯洲和陈某都向宋一欣否认了此事,但宋一欣认为这种可能是存在的。

  此外,宋一欣强调,2004年6月21日-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000877)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仍可提起诉讼,该案的截止期为2009年5月15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