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给某一事物下定义,既要准确反映该事物的本质特征,又要完整反映其内容,切不可以偏概全。本着此一思想,我们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定义概括如下:所谓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故意或过失毁损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特征
作为一个类罪名,妨害文物管理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所谓文物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有关文物管理法规形成的关于文物保护秩序。其内容包括:文物的保管、出售、赠送、开掘与转让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关于文物管理的法律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行政法律制度,属于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 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2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1989年2月27 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管理办法》等;二是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又包括刑法典中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条(如现行刑法第324至329条即是)、附属刑法规范(如前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中的有关刑事条款)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无须赘言,妨害文物管理罪首先应当是违反国家关于文物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并非一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只有那些违反国家文物管理行政法规、且依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2.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特征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特征,也就是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的规定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毁损文物、毁损名胜古迹;(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3)倒卖文物;(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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