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最近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手段越来越恶劣,后果触目惊心。他以内蒙和青海的历史文物遭受严重破坏的事实对此作了说明:内蒙古赤峰地区存有大量红山文化玉器和辽代古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已有5000多处(座)以上的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被盗掘和破坏。青海都兰唐吐蕃时期土谷浑古墓因内藏的唐代丝织品在国际市场上能卖很高的价钱,所以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与国际犯罪组织相勾结,疯狂作案,其犯罪手段与工具之现代化程度令人咋舌。河南宝丰宋代汝官窑遗址,自1998年6 月以来,当地一些人目无法纪,公然大规模盗掘,遗址被破坏得体无完肤。(注:参见刘琼:《文物保护问题多》,载《人民日报》1999年3 月26日“大地周刊”。)可见,加强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研究、积极开展打击与防范文物犯罪已成燃眉之急。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上的妨害文物管理罪是自成体系的一类犯罪。现行刑法第324条至329条对之作了完整规定。此类犯罪共有10个罪名,它们是: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我国学者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定义的认识并不一致。例如,有的人认为,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注: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9页。)有的学者则认为,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损毁、非法倒卖、出售、赠送、盗掘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注: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18页。)等等。就前引两种定义而言,第一种定义虽然简明扼要,但该定义既没有说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罪过形态,也没有概括出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行为特征,因而失之于过分抽象;第二种定义虽然说明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罪过形态,也列举了妨害文管理罪的有关表现形式,但仍没有完整地反映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形态,因为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的规定,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除了“毁损、非法倒卖、出售、赠送、盗掘”五种表现形态外,还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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