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一) 概念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二)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法定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改变文物的性质、面貌和形状的行为。损毁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炸毁等等。损毁的程度可轻可重,可以是部分损毁,也可以是全部损毁。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
二、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一) 概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名胜古迹。损毁与名胜古迹无关的物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客观上表现为损毁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损毁的方式可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拆除、刻划、砸毁、污损、焚烧、炸毁等等;“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害的;共同组织犯罪的;一人数次犯此罪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 倒买文物罪(第326条)
(一) 概念
倒卖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文物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制度。
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违反有关国家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法规。其次,必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此外,倒卖文物的行为还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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