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今年2月5日20时许,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南徐村村民刘萍被派出所民警从街道办事处带走,随后被行政拘留10天。警方理由是,有人报警刘萍在街道办事处吵闹,扰乱办公秩序。刘萍认为对她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将包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7日下午,该案在包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村民:不该被拘留
刘萍诉称,2009年3月,她家三代人居住的房屋被拆除,但至今没有解决拆迁安置及补偿问题。她多次和街道办事处沟通。
今年2月3日21:50,她收到义城镇街道办事处姚主任的短信“刘萍你好,星期五上午到我办公室”。2月5日上午,她到街道等了一天也没见到姚。下班后,街道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她从二楼姚的办公室领到一楼会议室。会议室坐了四五个人,姚主任也在。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交涉了一个多小时不欢而散,她又回到二楼姚的办公室。一会儿,原先通知她的工作人员又叫她去会议室,她刚下一楼就碰到义城派出所几名警察,被带到一个陌生地方。谈话后,她被送到看守所,拘留了10天。
刘萍走出看守所后申请行政处罚复议,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5月12日,刘萍将包河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公安局:拘留有依据
在昨日庭审中,包河区公安分局两名民警出庭应诉,称对刘萍的行政拘留有依据。
被告代理人举证称,他们是收到街道信访办报警电话后经取证,才对刘萍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符合《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代理人还播放了几段视频,称从视频能看出刘萍及其父母在街道办公室内吵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刘萍及其律师称,从视频上并不能看出刘萍及其父母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在程序上,对她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之前,并没有人告知对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是将她送进看守所后,才向她宣布处罚决定,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此,公安局称履行了告知程序,但刘萍拒绝签字,当事民警还特意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庭审进行了近5个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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