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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劳教改革不是新瓶装旧酒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面对一些人“小错不断、大罪不犯”,国家怎么办?长达50余年的时间里,劳动教养制度填补了这项“空白”。而今,劳动教养制度有望被“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今年的人大报告中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也表态,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立法速度会加快。

  劳教制度废改背后是近些年来这一制度本身的逐步膨胀:它早已超越了规制“小错不断、大罪不犯”,已经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这一制度,因为明显违反宪法、立法法,提出要将之废止的学者经年不断。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表示,现在劳教制度处于基本无法监督的状态。“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急需‘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出台。”

  据司法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场所与劳教场所明显不同,没有铁窗、铁门,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不过,因为各个机构、部门的利益和观点分歧,“违法行为矫治法”该如何立,甚至该不该立,至今意见没能完全统一。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改造劳动教养制度,而不是废除,这离学界呼吁多年的废止目标相差不远。

  另一方面,取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会不会只是“人大的新瓶装公安的旧酒”?有关部门能否就此放手,主动接受一部制约其自身的法律?

  3月9日,中国社科院农村所召开的研讨会试图解开这个难题。与会者包括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长期关注劳教制度的学者。

  劳教掩盖了矛盾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于建嵘指出,劳教制度极具高效性,一是政府可以单方面行使权力;二是作为被劳教者,几乎没有辩驳、拒绝、反抗的余地。

  对此,迟夙生深有感触。她为自己承办过的不少劳动教养案迷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劳动教养制度里却单单没有律师会见制度。而因为无法会见,不服劳动教养、提出行政诉讼时,被劳教者甚至无法在起诉书上签字。

  理论上,对劳动教养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审查劳动教养是否适当,再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但程序上比较困难。”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表示。

  极具反讽意味的是,因为劳动教养时间可以长至两到三年,一旦入罪,却又可能只判几个月至半年,致使不少被劳教者宁愿犯罪也不愿被劳教。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介绍说,他们曾抓到过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

  2003年孙志刚被收容打死一案,引发了民众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热烈讨论,最终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但性质类似的劳动教养制度尽管也受到批评,却依然保留了下来。并且,其适用对象也开始超越最初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扩展至对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也可以劳教。

  相关案例并不少见。2004年,河南嵩县柏坡村村民刘学立因不满村庄土地被征用,于当年2、3月分别三次到北京上访;4月,嵩县公安局及县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强制带回嵩县。尔后,刘学立被强制劳教一年。

  山西临县府底村原村委会主任曹久胜被所在乡政府停职后,以要求恢复其民选村委会主任及其他一系列事宜多次到北京上访。2006年,曹久胜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迟夙生指出,对上访者施以劳教,这是在堵塞老百姓的呼声,继而掩盖地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为此,接连几年她都提交议案,希望国家立法,废止或者改造劳动教养制度。

  两种改造思路

  其实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就将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立法议程,2007年初,全国人大当年计划准备在10月进行初审,后因故取消。其间,呼吁废止劳教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但之后再未传出任何立法消息。

  立法如此辗转艰难,起因于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用什么制度去承接?

  一种意见是,劳教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干脆取消,劳教对象也部分地由社会法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这种做法明显不足取。他表示,要考虑到劳教对象的特殊性,不能简单交由治安处罚处理。“这些人往往已经犯了第二次、第三次,已经拘留过15天,出去后,他还犯15天的事情,有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陈忠林指出,在美国,遇到这种情形时也会做区别对待:如果一个人偷三次东西,第三次不管你偷什么,都会被判无期徒刑。

  刘仁文趋向于认为,未来立法必须是违反处罚条例两次以上的人,才可以考虑适用劳动教养。

  另一种思路,则是将原本应当处以劳教的行为犯罪化处理。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既然问题的关键是担心“违法行为矫治法”依旧会将处理权授权给公安机关,导致公安机关职权太大,而监督又过少,不如直接让其犯罪化,相应的程序也就司法化了。

  对此,反对声音更多。本刊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目前刑事法制,一个人被判有罪,尽管刑期会短些,但实际上比被判劳教要严重许多,不仅将终身背负耻辱包袱,还会对其升学、就业、工作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

  “如果一定要按轻罪化的思路立法,也必须引进国外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对处以劳教的行为,轻者不作犯罪记录,较重者也要在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后,注销其前科记录,在法律上视之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刘仁文认为,在中国尤其要注重档案中前科销毁制度,“公安机关内部仍然可以保留这个前科,但不能泄露出去,一旦泄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忠林则有另一种担忧:劳教对象显然不是刑事追究主体,不能按照刑事犯罪去追究,这样的立法方案,单单公安机关那边就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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