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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加强全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弹药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走私、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存放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汽步枪和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麻醉枪等仿真枪以及钢笔式、圆珠笔式、打火机式等发射金属或其他弹丸的防卫器及其所用弹药。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小口径步(手)枪、猎枪和其他民用枪支以及违禁枪支弹药。凡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各类枪支,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审验办证,并依法没收。

  三、凡非法存放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出枪支弹药,如实说明情况,并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对在规定日期内交出非法存放的枪支弹药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交的,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存放枪支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四、凡以合法手续购置过猎枪、小口径步枪、汽步枪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持购枪手续及发票到当地公安机关审验和办理持枪证;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存放枪支论处。

  五、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第一条所列枪支弹药以及各类违禁的仿真枪、防卫器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生产销售的各类枪支弹药和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出租、转借、转让所持有的枪支弹药。合法持有各类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枪支带到公共场所和乘座公共交通工具。违者,吊销其持枪证,并没收违规的枪支弹药,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审验合法枪支的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全市公民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报:3134763、3510787)。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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