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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轻微治安案件可以调解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今后,凡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8类违反行为,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民警都应该进行调解。2月27日,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了解到,新版协议法律文书已全面启用。

  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调解

  2月27日,在南昌市筷子巷派出所所长杨金平的办公桌上,记者见到了一份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记者在《规范》中看到,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杨金平介绍,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种情形不适用治安调解

  记者看到,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六种情形。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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