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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轻微治安案将首选调解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今后,凡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违反行为,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民警都应该“接招”。2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了解到,新版协议法律文书在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启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将成为处理轻微治安案件的主流模式。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调解最快3个工作日内完成

  2月17日,在南湖南路派出所副所长王开的办公桌上,记者见到了一份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上面明文列出了治安调解的六大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教育。

  “以前警方在进行治安调解时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章程,惟一的依据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九条那寥寥数十字。”王开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使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有法可依,比如规范要求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这对我们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王开说。据了解,过去公安机关的调解没有时限,久调不解、延误时日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一状况将从此得到根本改变。

  规范还提出调解须保证公正、公开,并提议“邀请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对此,南湖南路派出所进行了硬性规定。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我们都将在二次调解中引入第四方‘公正人’。”王开说,在此基础上,警方还将就每一次治安调解出具一式三联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当事双方以及派出所将各留一联,保证调解的有效性。

  处理轻微治安案以教育为主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此前的治安调解在解决治安案件过程中作用不大,“治安案件本来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往往颇费周章,而依法处罚则要明朗得多,因此调解往往不是民警处理治安案件的首选方式。

  现在规范已经明确,凡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民警都应该“接招”,且操作流程、方法均一目了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轻微治安案件处理模式将在我市成为主流。

  六种情形不适用治安调解

  该工作人员表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六种情形。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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