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之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争议再次回归司法诉讼程序。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注册于1996年6月3日、确权于1997年9月6日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并属于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这一关乎安防行业知名品牌“艾礼富”归属的商标争议已持续8年时间,先后历经两次商标争议行政裁定,期间亦被推至行政诉讼程序,却未定论。
2009年7月,由该商标争议引发的首次行政诉讼经北京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原维持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注册的裁定因存在事实审查遗漏而判决被撤销。其后,商评委再次的行政裁定依旧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及至此次回归司法审判程序之时,原行政裁定程序中发生的事实审查遗漏瑕疵已被补正,该商标争议涉及的数个争议焦点待将通过司法审理被厘清后,“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之争将获得最终定论。
第一轮较量
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在华子公司艾礼富(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艾礼富)及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所有人武建钢是这起商标争议事件的两方当事人。
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和保安等高科技产品制造商之一;武建钢则曾系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在上个世纪中期进入中国市场时该公司的高级市场代表,后离职并在行业内自立门户。
1997年7月6日,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获得确权,原始注册人为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后几经易手,该商标先后辗转至武建钢为法人代表的两家安防行业企业,并最终被武建钢个人受让取得。
2002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以商标注册不当且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对第1060011号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
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7]第5653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第5653裁定),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深圳艾礼富商标争议申请。
深圳艾礼富随即针对该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商评委提出行政诉讼。
2009年2月24日,北京一中院对该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认为商评委在原行政裁定过程中未对深圳艾礼富提出的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一理由进行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第5653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上诉后,2009年7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21日,商评委对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争议案再次作出裁定,依旧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深圳艾礼富商标争议申请,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待厘清争议
这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的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无疑在于该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并属于恶意注册。
对于如是争议焦点的最初发起者,该商标争议提起人深圳艾礼富给出的事实理由在于其对“艾礼富ALEPH及图”享有在先使用权、在先商号权和在先著作权,其对该标识的使用已使该标识在注册为商标前具有较高影响力;同时第三人武建钢作为其原在华高级市场代表,在“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为商标以及该商标转让过程中,具有注册及转让恶意嫌疑。
关于在先权利一项,深圳艾礼富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1991年5月30日,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初探中国大陆市场,在当时的深圳市宝安县新安镇固戍东山队成立宝安县新安镇固戍艾礼富电子厂(以下简称固戍艾礼富电子厂),这是“ALEPH”、“艾礼富”商号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首次使用。
1994年,固戍艾礼富电子厂开始生产并在中国市场营销安保产品,其产品通过了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产品检测。
自1995年起,固戍艾礼富电子厂开始在《中国安防产品信息》、《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综合信息》、《安全与自动化》国际中文版等杂志刊登“ALEPH”品牌广告。
此外,该公司还提交了与商标争议关联的历年销售状况、中国用户状况、参加展会情况等证据材料。
关于注册及转让恶意一项,深圳艾礼富则认为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原始注册人海南艾礼富公司背后有着武建钢的影子。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发展。(知识产权报 衣朋华 崔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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