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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以实习为名改变用工方式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近两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发现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正在餐饮类企业中悄然兴起。其主要特点是餐饮企业与餐饮培训学校达成实习协议,将本企业的一部分工作岗位提供给餐饮培训学校学生实习,培训学校则定期向该餐饮企业派遣并更换学生。这种实习对餐饮培训学校增强其培训效果,对学生增强就业能力,都是有效的途径;对餐饮企业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员流动大、企业权益受损的难题;而且部分解决了由于劳动者实践经验缺乏而带来的就业压力,是一种学校、学生、企业、社会四方共赢的方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培训方式往往演变成为培训学校及餐饮企业双赢,学生及社保就业工作双输的局面。存在这种用工情况的餐饮类企业中,实习学生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强度都与同企业的正式员工相同,并且实习期最短的也是3个月。餐饮企业在这3个月期间根据协议向派出学校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向学生支付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却大大低于同行业同岗位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同时根据企业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学生实习期间不视为就业,因而企业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学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通过这种方式,餐饮企业在较大程度上节省了用工成本,企业员工数量也会相对稳定下来,而培训学校既提高了培训效果也扩大了学校名气,甚至有的学校还可以从餐饮企业那里收取一笔数额不菲的劳务费用。

  对以实习生身份参加工作的学生来说,他们在同样的岗位上同样的付出却仅得到最低的工资报酬,而作为一个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权益更是无法得到落实。同时,由于餐饮企业以部分或全部员工是实习生为借口长期不参加社保统筹,或者仅为个别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依靠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逃避一个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国家社保统筹费用无法及时收取,增加未来社保支付压力;一旦这种用工方式被更多的企业认同并使用,那么必定将有越来越多的工作岗位被挤占而导致就业压力增加。

  其实,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分析,餐饮企业与实习学生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从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全员使用实习生来看,餐饮培训学校变相扮演了 “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因此,必须对餐饮企业用工方式转变行为进行规范。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点需要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督促餐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对餐饮企业的工资发放、社保统筹、工时制度等情况及时检查;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把法律法规送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手中,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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