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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签 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12月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欠款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 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6条的规定,指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4条的规定,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3月13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 本案。

  2001年4月20日和2001年6月21日,仲裁庭先后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庭审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其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在两次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均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22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利息损失249922.30美元;

  3.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上述第2项金额,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36228.31美元;

  4.被申请人支付上述第1、2项合计金额2449922.30美元自2000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5.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及实际开支;

  6.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5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称:

  (一)关于合营企业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营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经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92)湘经贸资字第×××号文批准设立,注册资本 为400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1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香港C有限公司出资13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4%;湖南省D旅行社出资104万美 元,占注册资本的26%。1993年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合营企业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3年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合营企 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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